约 80% 的受访者表示同意实施与气候有关的强制性披露
香港交易所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咨询文件》,建议修订其ESG报告框架。建议的修订将要求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纳入基于ISSB气候标准的气候相关披露,改变目前 "遵守或解释 "的方式。
咨询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结束,共收到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 115 份意见书。其中,79%的受访者表示支持建议,21%表示反对。
香港交易所将分阶段实施新气候要求,要求发行人按以下方式报告新气候要求:
来源:香港交易所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取消拟议的过渡期
新的气候披露要求与 ISSB S2 标准基本一致。香港交易所已决定取消过渡期,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供实施宽免,以解决某些发行人因资源或技术专长有限而面对的申报难题。下表列出新气候要求的概要,以及是否提供实施宽免。
来源:香港交易所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重要性
根据《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准则》,"重要性 "并不局限于财务重要性。这意味着发行人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对公司财务表现或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外的其他理由,确定某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性。港交所在结论中表示,不会改变《环境、社会及管治守则》下的“重要性 ”报告原则的范围。因此,发行人亦可根据双重重要性方法,为新气候变化要求拟备披露资料,以提供额外披露,满足持份者的需要。
就 "新气候要求 "而言,发行人必须披露有关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这些风险和机遇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其短期、中期或长期的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
财务影响
对于当前和预期的财务影响,发行人必须同时披露定量和定性信息,定量信息可以用单一金额或范围表示。为解决量化气候相关财务影响的实际困难,如发行人不具备相关技能、能力或资源,则无需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机会的当前财务影响的量化信息。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果与气候相关的风险或机遇的影响是重大的,这种影响也应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说明。除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外,发行人还应考虑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财务影响。
如果发行人不具备提供量化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资源,香港交易所允许不披露量化的预期财务影响。
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 1 和 2:所有上市发行人均须采用以地域为基准的方法,强制披露范围 1 和 2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鼓励但不强制分别披露合并会计集团和其他被投资方的范围 1 和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于范围 1 和范围 2 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果未合并被投资企业的排放量已包括在发行人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 要求分别披露(a)合并会计集团和(b)不包括在(a)中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如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和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行人的未合并被投资企业)的范围 1 和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见《实施指南》第 83 页)。
范围 3:发行人须披露范围 3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重要上游或下游类别的范围内类别及选择依据。根据实施宽免,香港交易所允许发行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与本身报告期不同的报告期的资料来量度温室气体排放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