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 三大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解读--应当与建议之分
在深圳、上海、北京三大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文件全称见文后附注)中,对于上市公司在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遵循的规范与建议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指南》中的“应当”与“建议”内容,为上市公司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
应当遵循的规范
《指南》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在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遵循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首先,报告披露主体包括强制披露主体和自愿披露主体,强制披露主体需严格按照《指引》(即:2024年4月12日三大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要求执行。其次,报告范围需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范围保持一致,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一致性。此外,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体现了公司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视和负责任态度
《指南》还设置了21项议题,涵盖环境、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三个维度,要求披露主体从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两方面进行判断,并根据重要性采用不同的披露框架。
在应对气候变化议题方面,《指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气候相关影响评估、气候相关财务重要性评估、气候适应性与情景分析、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气候相关转型计划等。这些要求旨在帮助上市公司全面了解和应对气候变化对其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建议采纳的实践
除了应当遵循的规范外,《指南》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采纳的实践。例如,鼓励披露主体了解并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鼓励使用合理的方法收集信息,兼顾成本可负担性;在识别和分析议题的重要性时,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特点进行考量。
在应对气候变化议题方面,《指南》也提出了多项建议,如鼓励描述气候相关治理机构的人员构成、职权范围等;鼓励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商业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及未来影响;鼓励披露评估气候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方法、流程及优先级排序标准等。这些建议旨在引导上市公司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更加积极和全面的措施。
综上所述,《指南》通过明确“应当”与“建议”的内容,为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指南》中的规范要求,同时积极采纳建议实践,以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注: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